2014年2月2日 星期日

「娜」些事情的中國模式

文﹕趙永佳

明報「星期日生活」201422



新華社說﹕「李娜奪冠原來不是結果,而是開頭」,她在澳洲網球公開賽奪得個人第二個大滿貫冠軍,衣錦還鄉,但旋即捲入一大堆爭議之中。這一波的「娜」爭議,折射了中國體育體制所產生的怪現象,名副其實地顯現了所謂「中國模式」。

今天,在中國發生什麼事情,大概首先都會被牽扯至個人道德問題,都會有人問:「這貨的個人品格有沒有問題?」

李娜回鄉後,湖北省委書記李鴻忠在機場「攔途獻寶」送上80萬人民幣獎金。不料擺在他面前的是李娜的一塊冷淡「黑面」,在接過大額支票的同時,一點笑容也沒有。原來湖北省委曾經聯絡李娜希望搞一個盛大慶功會,但李娜直接拒絕,後來經過政府人員做「思想工作」,她才無奈同意就在武漢機場舉行。

李娜不單以「黑面」面對政府官員,當她的啟蒙教練余麗橋上前熱情擁抱時也沒有什麼反應。於是,有人在微博痛批﹕「大家看看,這就是李娜對待自己恩師余麗橋的態度!如此冷漠!可以說,她對人缺乏起碼的尊重。」北京一份報章比較客氣,但也指她是「彰顯個性的新時代運動員代表,也是不懂善意缺乏溫情的自我球員」。

當然,還有所謂「祖國」問題。她在澳網八強打敗意大利對手進入四強之後,在記者會上雖然面對大批中國記者,但卻在回答了25個英文提問之後,只「草草」回應了三個中文問題。新華網其後上載了一篇「李娜成為網壇『土豪』了嗎?」的文章,點出她在澳網勝利一刻,跪在網球場上,歇斯底里喊出的說話並不是中文,而是外國語!在中國,好像連在高興時用什麼語言來表達興奮的心情,都會有問題!文章又說﹕「有時候做人的道理很簡單,就是應該知道自己是誰?而作為網壇的一個選手,應該知道自己是哪國人?」連打着算盤也沾不上邊的CBA(中國籃協)官方微博,也踩上一腿說﹕「娜姐的英文真棒,甚至忘記了說中文,億萬國人在電視前守候!」

去年法網第二輪,李娜爆冷出局,賽後中國記者會問,「這是你參加法網以來最差的戰績,能否對中國球迷說點什麼?」好像打得不好,就會令國人蒙羞,難怪她當時要回敬一句,「我需要對他們說什麼嗎?我覺得很奇怪,只是輸了一場比賽而已。三叩九拜嗎?向他們道歉嗎?」作為中國人的代表包袱太沉重,難怪她一直在和外國媒體作的專訪中,強調她打網球,不為什麼,只是為了自己。

個人「品行」以外,李娜所引起的爭議當然也包括所謂「舉國體制」問題。她9歲開始在故鄉的市政府「業餘」體校學打網球。97年加入國家隊,99年轉打職業,直至2002年她離開國家隊為止,都是中國/蘇聯式的體育舉國體制的產物。由社會主義時代開始,精英運動員都可以在國家「全包」的情況下專心練習,不必擔憂比賽、訓練、衣食、學習的開支,由省市到國家隊,甚至將來退役後的生活,都有人為他們打點一切。不過有人稱之為國家「圈養」運動員,「體制內」的運動員應否繼續訓練、比賽都由領導決定,戰術和比賽風格也是領導說了算,私人生活當然也一樣,就連在比賽時可以因為「大局」而為隊友讓路。

李娜從來都不是典型「體制內」的運動員。她在2002年因為對教練不滿(今次「黑面」事件的余麗橋),及與隊友姜山(現在的丈夫)的戀情受到打壓,而退出國家隊回校園讀書。到了2004年,她重回國家隊,但在2008年北京奧運之後,她和其他三位中國女網「金花」正式脫離國家隊「單飛」,自謀生計,自負盈虧參加職業賽事,只上繳812%的獎金給政府,而不是之前的65%。在此之後,就有「他們國足」與「我們李娜」的分別,因為國足「花着我們朝九晚五起早貪黑納的稅」,而「李娜的比賽和訓練花銷都跟我們沒有半毛錢關係」。

2005年中國體壇的老大姐,現在的高幹孫晉芳說,李娜的優秀「僅是在技術上」,但「缺乏職業素養」,「作為像她這樣的運動員應該多看看自己身上的責任,別老把眼光盯在錢上」。後來單飛後,初期成績不佳,也有聲音說「單飛」不如「舉國體制」。到了今天,她拿下了兩個「大滿貫」冠軍,就被普遍認為是「個人主義」和「職業體制的勝利」,也表明「舉國體制的破產」。

「中國模式」似乎就是凡事都會和體制有關,到了今天,支持和反對舉國體制的人,都可以拿李娜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都可以「借李娜酒杯澆自己塊壘」。當然也有冷靜一點的反思聲音說不應把「體制內」和「體制外」「非此即彼」般二元化,李娜的個案,大概「舉國」和「單飛」都有貢獻等等。也有人提出,網球、足球、乒乓等熱門有市場價值項目,大概是應該市場主導,但舉重等冷門項目卻如果沒有「舉國」支持,就可能寸步難行。

有關「舉國體制」的爭議,一時三刻不會消失,但李娜所帶出的議題,卻有另一道有點黑色幽默的新聞。李娜在武漢機場「淡然」領受80萬大洋的獎金後,新華社連續發了兩篇文章,質問李娜獎金是否「合法?合情?合理?」,「80萬究竟是獎勵優秀典型傳遞正能量,還是花納稅人的錢劫貧濟富?」。文章的結論是大概合法(有相關獎勵優秀運動員的法規),但於理不合,情可以堪。

這也可能是典型的「中國模式」。政府使用公共財政,不論是建設高鐵、水壩、大橋,還是獎勵一個職業運動員,在民主社會,肯定不只是否有相關條文支持,而是這項政策的訂定或官員演繹政策條文是否符合民意和公眾利益。如果不然,就算合法,但民眾還是可以用選票說不。在中國,好像只要「合法」,政府什麼也可以做,決策官員也不必負上什麼責任,而究竟法從何來,又如何產生,似乎都不重要。這令我想到現在香港有關基本法的討論。沒錯,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條文是很重要,但究竟那些條文和某些演繹,跟民意,甚至民主的真意又有沒有牴觸?


80萬人民幣在今天中國,不算是幾個子兒。但問題是,人民如何能監察、決定官員如何用錢?「李娜」事件所折射出來的中國模式,又豈止是個人操行和體育制度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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