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 星期五

病者有其藥 ── 藥物專利權與公共衛生

醫學在過去幾十年發展迅速,但在發展中國家很多人因得不到適當的治療與藥物而死亡,被傳染病奪去生命的人,比戰爭造成的死亡還要多。造成此問題的原因很多,其中藥物專利權是其中一影響因素。

讓我們先看看一例子。2006年印度專利辦公室,拒絕了諾華公司為一種治療慢性白血病的藥申請專利,理由是這申請跟舊藥物相差不大,未有顯著的效用提高,不符合印度專利法。諾華提出上訴。2006年底,無國界醫生發起了一項全球請願活動,敦促諾華撤訴。理由是如果為藥物的微小改變就能得到新專利,依賴於印度製造仿製藥的發展中國家中成千上萬感病患者(如非洲、巴西、泰國等)或其他多邊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等都會受到影響。(印度有2/3的仿製藥會出口)。2007年,印度新德里高級法院駁回了諾華的一項條款的訴訟,該條款並禁止為現有藥物的微小改變註冊專利。面對這一裁決,諾華公司稱「印度法庭的裁決將阻礙向患者提供更好藥物所必要創新的投資」。

以上的個案牽涉幾方面的問題。其一是藥物專利權。藥廠為研發新藥,往往要投入巨額的資金,因此對研發出的新藥擁有專利權,而這種專利權受到世貿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保護。目前全球90%的藥物專利權均為發達國家的大藥商所擁有,因此,TRIPS變相給予這些跨國企業享有20年的近乎全球專利。

其二仿製藥的出現。由於原廠藥受到專利權的保護,售價不菲。其他藥廠依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之資訊,產製相同主成分的藥品,即仿製藥。仿製藥能達到「化學相等」、「生物相等」及「療效相等」,但價錢則便宜多了。美國生產的抑制胃酸分泌Astra Merck,售價每粒 $3.76美元,但印度的仿製藥要只需$0.09美元,價格相差四十倍。印度、埃及、泰國和巴西等國家,更已發展出具規模的仿牌藥制造業,它們不但能以低成本制造藥物滿足國內需要,同時更能把藥物輸出海外發展中國家。

一般仿製藥必須在處方藥專利過期後,或在特殊情況才能售賣,例如:2001年及2003年部長會議中,世貿成員國同意公共衛生的重要性,放寬TRIPS的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進口仿製藥,對抗愛滋病、肺炎、癌症、糖尿和肝炎等致命疾病。容許任何成員國輸出以「特許牌照」生產的仿製藥,惟出口對象只限於50個「最低度發展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及表明協議旨在保障公眾健康,而並非為工業或商業目標。

跨國製藥公司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仿製藥,直接影響專利藥物的市場。他們認為,要成功地把一種新藥帶到市場約須5億美元,投資者付出巨額投資和承擔高風險,必須有合理回報,全球統一的20年專利權年期和價格標準是合理的。專利權鼓勵投資,並有助獎勵發明,更能有效地為發展中國家面對的傳染病找到治療良方。企業和個人一樣,都有權保障他們的知識產權免被他人盜用。

但從發展中國家的角度看,貧窮國家在公共醫療上的投入低,藥費須由病人支付;高昂的藥價會直接影響國民的生命。如三大傳染病:愛滋病、肺結核及瘧疾的發病及死亡率主要在發展中國家最高。假如沒有廉價的仿製藥,死亡人數會更高。

仿製藥生產商之間的競爭,亦可令藥價下調。自從印度自行生產仿製的抗愛滋藥物後,愛滋病人的藥費便由每年八萬港元,下降至二千四百港元;大藥廠因為市場競爭亦須調低在貧窮國家售賣的治療愛滋病藥物的售價。如烏干達,愛滋病患者的治療比率得以提高升幅兩倍。事實上,很多從事國際救援組織都依靠便宜的仿製藥從事救援。但如果現實中若仿製藥廠不被批準把藥出口國外,或從事商業目的生產的話,將難以經營,亦難以把藥品價格維持在低水平。

有社會學家認為,世界是不同勢力角力對抗的場所,藥物專利這議題牽涉不同的權勢:跨國大藥廠、法庭、非政府組識、世界貿易組織……看似複雜,卻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醫療社會學提醒我們,醫、藥不單是一個技術或道德問題,而是一個和社會制度、政經、文化都息息相關的議題。如何在保護藥廠的專利權,鼓勵投資,與提高公共醫療衛生水平,放寬仿製藥的生產之間取得平衡,將是未來全球社會面對的一大挑戰。

作者馮惠卿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本科及碩士畢業生,曾任教中學通識教育科,現職中學圖書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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